运康中学校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活跃校园文化,展示教师实力,彰显学生才智,帮助学生寻找出路,推动社团健康发展,根据我校要求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运康中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受校委会的领导。受校委会委托,校团委负责社团成立、注销的审批和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年检工作。
第五条、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提供,学校对于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九条、社团应聘请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专业教师或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条、校团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部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对其主要社团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奖励;
(三)每年初对社团进行年检,结果备案;
(四)对我校立项经费资助的社团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五)整合全校各类学生活动资源,指导全校社团开展活动;统筹组织社团进行网上展示、工作交流、成果汇报;
(六)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七)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校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禁止成立宗教方面的社团。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社团一般限于我校校内。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会团体,须依照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社团须经校团委审核同意、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予成立,并发布公告。社团规模一般控制在20-200人之间。
第十五条、社团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和其他五个类别,其基本任务是:
(一)理论学习型社团,以培养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社团,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社团,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社团,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十六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校团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应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负责部门及负责人,明确申请一个社团类别;
(四)至少有1名社团指导教师,理论学习型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十七条、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社团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康杰二中”,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八条、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发起人须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宗旨、类别;
(二)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更换、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校团委应当自收到社团筹备成立所需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会员大会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社团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产生,原则上全校学生社团每年9月统一进行组织机构换届。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由具体负责部门在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后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社团负责人提名,报请其社团具体负责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七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负责部门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负责部门和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负责部门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以外,应积极参与校团委举办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社团活动与学校总体安排发生冲突时,应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三条、资金来源:
(一)学校拨款;
(三)成员缴纳会费;
第三十四条、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用于社团自身建设和外联工作;
(二)用于社团开展各项活动;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
(四)其它合理去向。
第三十五条、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成员加入社团时收取10—20元/人的会费。收取费用时社团必须向成员出具收据,同时做好归档工作。除收取上述费用以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确有需要,需向团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收取会费的社团须向成员发放成员证,作为参与该社团活动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社团的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成员缴纳的会费由社团自主管理,每学期至少向会员公开一次账目,向团委和具体负责部门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检查。社团通过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其它方式获得的经费,须在团委和具体负责部门的监督下使用,定期接受检查,并向会员公开账目。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将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社团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对于账目混乱不清的社团,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财务活动。对于注销的社团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八条、社团须在每年年初到校团委履行年度检查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检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九条、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四十一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具体负责部门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并在每年年初到校团委履行年度检查手续。
第四十二条、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并备案。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校社联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团委可根据情况向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四条、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校团委其它相关规定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四)年检不合格的;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其它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五)整改后没有明显改进的;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应该将其解散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十七条、校团委、具体负责部门须重视社团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工作在年检的时候完成。社团须向校团委提交各类本社团档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资料;
(五)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六)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七)社团奖惩情况;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八条、社团修改章程以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团委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由校团委公告变更。
第四十九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五十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负责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由校团委核准后注销并发布公告: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其具体负责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申请正式注销。
第五十二条、已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再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团委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受校委会委托,校团委对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